在北京市考试院4月7日公布的2008年中考加分资格认定中,各区县将在5月15日前完成加分考生资格认定工作。并在5月16日、17 日在校内进行公示。具有加分资格的学生,只能享受一种加分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和驻外使领馆子女如已享受加分待遇,则不再享受优先录取的照顾。
今年中考具有加分、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包括
1.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文艺、科技、体育特长生推荐项目》中获奖的考生和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录取时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
2.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按中考文化课考试科目每科加1分;
3.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4.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5.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6.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中考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7.现役军人子女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