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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算法:日工资外加三倍加班费  
  发布时间:08-04-19   阅览次数:2354   来源:  
 

         “五一”假期在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18日)就劳动者关心的“节假日加班费问题”作出详细解释。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日加班,除了当日工资外,还可获得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但商场营业员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
,并不按此法计算加班费。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申明,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就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为带薪休假。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进行折算。而另据了解,在法定节假日改为11天之前的日工资计算方法则将法定节假日视为与普通双休日相同的无薪日。

    该负责人强调,其中“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举例说明

    职工小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1500元,则其日加班基数应为:1500÷21.75=69(元)。如果企业安排小张在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则除了当日的69元以外,还应当支付其不低于69×3=207(元)的加班工资。

    ●例外情况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加班工资算法。一种情况是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保部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另一种情况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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